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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变化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11-03 01:58:01    浏览量:44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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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新世纪以来,已有十二年时间。在这十二年的时间里,我们的建设行业飞速发展,工程项目的管理体制也一直经受着重大的改革。随着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也在不断演进,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也一共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从原先的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2003清单计价,又转换为2008清单计价。最近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后简称“新规范征求意见稿”),计划将于2013年1月开始实施。是工程造价即将要面临的第四次革新。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造价管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实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不仅是快速实现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重要手段,更是政府加强宏观管理转变职能的有效途径,同时可以更好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那么,“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我们能得出哪些信息呢?
一、专业划分会更加精细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将原2008清单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专业。 
      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由此可见,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性。
二、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原2008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由于原08规范中对一些定义区分较为模糊,“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做了明确阐释。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原08规范中对解决风险的方式的强制性不够,“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且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由于原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 
      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都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
三、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修改补充: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但未明确给出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新规范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计算方式  
  
      总的来说,“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同时对争议的处理也会越来越明确,可执行性更强。相信清单规范在工程造价领域的应用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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